台灣投資人瘋海外置產,近年從倫敦、日本、馬來西亞,一路買到泰國、柬埔寨、菲律賓,各都有不同程度之交易風險。內政部表示,國內經紀業從事海外不動產仲介業務,應充分調查及了解當地不動產特性、相關法令,提供消費者完整的資訊,作為交易決定參考,並受《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等規範。
以法律層面來說,《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契約書後,才能刊登廣告銷售,且廣告應與事實相符,交易過程的重要文件應由經紀人簽章,並製作不動產說明書向購屋者解說,提供買方關於不動產的必要資訊(如當地實際交易價格、取得不動產產權性質、持有期間稅費負擔、轉售或限制條件等),若發生可歸責於經紀業或經紀人之狀況,導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由該經紀業負責賠償或與經紀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主管機關亦可視業者違規情形給予裁罰。 其次《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資訊,並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應對消費者所負的義務不能低於廣告內容。若經紀業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主管機關應介入進行調查,經調查屬實,除了令其限期改善,必要時可強制停止該仲介提供服務。經紀業違反命令者,主管機關得祭出6萬以上150萬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公平交易法》也規定,事業不得做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顯失公平行為,違反者得處5萬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若違反規定導致他人權益受損,事業應負責損害賠償。換句話說,經紀業仲介海外不動產的過程如涉及違法,可視個案情形移送公平交易委員會查處。 地政司指出,國人透過經紀業購置海外不動產,如發生交易糾紛,且可歸責於國內業者,可檢附具體個案資料送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查處;並向經紀業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消費者服務中心、消保官申訴,或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消保機關(單位)收到申訴案件後,將函轉外交部駐外單位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