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應如何申報

對很多人來說,投資海外亦是很多人資產配置中的一環,5月的報稅季節已到來,海外投資者申報103年度的綜合所得稅,可注意以下事項。
自95年度起,為讓享受了各項租稅減免而完全免稅或稅負非常低的納稅人,對稅收有基本貢獻,開始施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也就是常常聽到的「最低稅負制」或「基本稅額」。
海外所得是自99年起開始計入基本所得額,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包含香港及澳門地區所得)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將海外所得全部納入基本所得額計算課稅,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基本稅額主要是個人綜合所得淨額加計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及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後,減除670萬元之免稅額乘以稅率20%。
如果「基本稅額」低於或等於綜合所得淨額按綜合所得稅稅率(綜合所得稅之累進稅率分為5%、12%、20%、30%、40%)計算出來「一般所得稅額」,則只須繳納「一般所得稅額」即可。
反之,如果「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除了須繳納綜所稅外,還須就兩者差額(可減除海外已納稅額的扣抵金額),再繳納最低稅負。
在計算海外所得時,相關所得額應該以成交價格減除原始成本和必要費用後的餘額來計算,並且要檢附收款跟付款的紀錄、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所得額之文件,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海外所得若已在海外繳納所得稅,海外已繳稅額可在規定限額內抵減基本稅額。
投資海外的有價證券或基金是以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所得。
但如果是民國98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的境外有價證券或基金,如果原始取得成本低於98年12月3日的收盤價或淨值,得以98年12月31日收盤價或淨值作為該有價證券之成本,也就是說,有價證券從購買日到98年12月31日間所發生的利益,不計入所得課稅。
而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若無法提出成本費用證明者,則可按所得額標準計算海外所得,例如,不動產得按實際交易價格的12%計算所得額,有價證券得按實際交易價格之20%計算。
要提醒注意的是,若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時,僅得自同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額以不超過財產交易所得為限,若有不足扣除者,不得再於往後年度扣除。

(本文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莊瑜敏、協理吳懷真撰寫)